甲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主要通过朝鲜某贸易商社进口服装半成品,经简单加工后销往欧美,仅有少量服装由该公司自己生产。某区征管局在日常征管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亏损。通过CTAIS系统查询该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发现,该公司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营业务成本数额偏大,而且财务报表显示的两年来的应付账款的期末余额也偏大。因此,征管局决定把该公司作为纳税评估的对象。考虑到该公司两年来内销所占比重较小,增值税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因此,局里决定把对企业所得税的调查核实作为评估的重点。
评估人员在查阅该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后发现,该公司从朝鲜的进口的服装半成品均以海关完税价格作为购买价格入账,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理由为朝方无法开具销售发票,企业只能如此进行账务处理;应付账款明细账上体现的余额为长期欠朝鲜某贸易商社的货款,由于中朝贸易的特殊性,评估人员对应付账款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
随后,评估人员查阅了与朝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现合同上体现的购货价格小于海关完税凭证上的计税价格,这一点通过该公司实际支付给朝方的外汇数额上得到了确认。评估人员经过计算统计后发现,该公司两年来应付账款明细账上体现的余额合计数,与海关完税凭证上的计税价格与实际购货价格的累积差额数字基本一致,这说明,这些应付账款余额是人为虚增出来的,根本无法支付也不需支付,企业通过这种方法虚增了税前列支的成本,造成了实际少缴企业所得税。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和税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海关完税价格的核定依据是什么呢?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通常完税价格就是发票上标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货物销售国港口运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CIF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将货物运至出口港装货以前所有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的价格,也就是FOB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外购存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这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必须合法、合理、有效。而合理性支出的前提必须保证业务内容真实,金额合理。
综上所述,海关完税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但海关完税价格不得直接作为计税价格在税前列支,企业必须按照实际购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在税前列支,否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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