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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费处理不当,小心被纳税调整!
 

实务中,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是否属于“服务”性质,该费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不少大企业集团因此被纳税调整。那么,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难道真的就是一笔理不清的“糊涂账”?

典型案例

  某集团公司每年与其子公司签订投资项目及资金筹划服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服务事项包括为子公司提供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审核服务,提供资金预算、筹措、监督检查服务,提供财政、税收政策研究服务,提供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成本管理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服务,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引进服务等多个方面。集团公司以收入规模为基础每年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
  
  税务机关发现,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服务,成果无法清晰辨识。调查中,子公司无法提供集团公司出具的项目论证报告、评估报告或研究报告等切实的服务成果。同时,定价标准不合理的问题也很突出。集团公司以子公司的收入规模确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使得在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相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各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金额在5年间存在较大差异。最终,税务机关认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该笔费用的实质不是提供服务,而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法理分析
  
  当前,大型企业服务费税前扣除方面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是混淆“服务费”与“管理费”,将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定义为服务费;二是服务费定价不公允,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费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从性质上判定,服务费是在交易双方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真实经济实质下发生的,是支付方必要的、不属于重复劳动的、能够为支付方创造价值并使之受益的支出。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受益方测试、需求方测试、重复性测试、价值创造测试、补偿性测试和真实性测试对关联企业间服务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与判定。管理费是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和人事等事项进行管理、审批等活动,要求子公司按照收入规模、利润规模等一定比例上缴的费用。此类支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并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活动多为战略性管理,管理活动也具有重复性。
  
  那么,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费”究竟该如何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服务费税前扣除需具备一定程序要件:母子公司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据此,母子公司间服务费的税务处理,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允许子公司(支付方)将服务费税前扣除。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根据8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见,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服务费与管理费,在税收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企业对该类支出应该明确区分。
  
  对于服务费定价不公允的问题,大型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母子公司间支付的服务费一般发生在集团内部,出于避税或税收筹划的考虑,母公司在对服务费定价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和对同行业其他集团公司同类服务相比,集团内服务费定价整体过低或过高。二是同一子公司同类服务的定价在历年间波动较大、集团内部同类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金额差异较大等。企业在对集团内部的服务费定价时,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子公司受益程度等因素合理定价,降低该类税收风险。否则,依据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的价款予以调整。
  
风险提醒

  需要提醒大型企业集团的是,母子公司之间有费用往来的,一定要高度重视其中的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文)第一条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接受股东服务支付的股东服务费、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等存在避税嫌疑的服务费支付予以重点关注。
  
  基于此,笔者建议,对母子公司之间服务交易频繁的企业,为降低该类交易的税务风险,可在集团内部成立具体的服务中心,如信息管理中心、财务处理中心和研发中心等,由各中心负责向子公司提供各类服务,服务中心应独立核算,服务协议可明确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使用权限等,有利于实现服务成果的具象化,为服务的真实性提供更加充足的证据。对集团总部因资金欠缺而需要通过子公司获取经营资金的企业,以后应避免采取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可通过税后利润分配的方式,即向子公司收取股息红利的方式获取资金。同时,子公司应注意保存服务交易中的各项资料,避免因无法证明服务实质导致服务费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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